最高法维持赔偿43万元决定,顾雏军表示不认可

据最高法官微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下称 最高法 )赔偿委员会对凯发唯一官方网站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再审改判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高院此前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4月26日,最高法向顾雏军送达了该决定。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不因赔偿请求人的职业、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异。广东高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日赔偿金标准,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该决定事项合法有据。同时,广东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支付顾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并对顾雏军已被执行的8万元罚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法还称,顾雏军提出按照其收入损失等情况索求700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不予支持。
针对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因广东高院在其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针对顾雏军除已缴纳的8万元罚金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作出相关处置行为,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因此,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据此,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高院国家赔偿决定。
4月26日下午,拿到最高法决定书的顾雏军对记者表示,对最高法的决定不认可,将继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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